出国回国须知,小心携带物品,别让纪念品变“罪证”!

出国回国须知,小心携带物品,别让纪念品变“罪证”!"/

你说得非常对!出国旅行,看到新奇玩意儿想带点“土特产”或纪念品给家人朋友是很正常的想法,但"“东西别乱带”"这绝对是金玉良言。很多时候,你以为的纪念品,在目的国或回国的海关那里,可能真的会成为麻烦,甚至构成“罪证”。
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常见情况:
1. "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 很多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严禁携带本国或国际公约附录中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如象牙、犀牛角、部分木材、珍稀动物毛皮、种子、果核等)入境。即使是看起来普通的种子,也可能携带检疫病虫害,被禁止入境。 "后果:" 轻则被没收、罚款,重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食品、饮料:" 这是入境检查的重点之一。很多国家为了防止外来病虫害和保障食品安全,严格限制甚至禁止携带肉类、水果、蔬菜、奶制品、种子、土壤等。 "后果:" 被查获后通常会被销毁,并可能被罚款。特别是自制的腊肉、香肠等,几乎都被禁止。
3. "烟酒:" 大部分国家对烟酒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超过规定数量通常需要缴纳高额关税,否则会被视为走私。 "后果

相关内容:


今年是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10周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生物安全是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保护濒危物种,维护生态安全,中国政府立场鲜明、一诺千金!


「象牙」大家都不陌生

也知道在国内象牙交易是违法行为

但还需要知道的是

即便是出国旅行时

把象牙当做纪念品携带入境

也可能触犯法律,成为“罪证”!

走私象牙及其制品

最高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双流法院此前依法对多起违法携带象牙制品行政处罚案件准予强制执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李某乘坐飞机由亚的斯亚贝巴抵达成都机场入境,通过无申报通道通关时,被海关从托运的行李中查获9件象牙制品,净重755.89克。


2023年11月,谢某乘坐飞机由埃塞俄比亚抵达成都机场入境,通过无申报通道通关时,被海关在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用方便面口袋包装藏匿的6件未向海关申报的象牙制品,净重212.2克。



经技术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品。


双流机场海关经调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全部非法携带的象牙制品,同时分别对李某、谢某处以3万元、1万元的罚款。


后李某、谢某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双流机场海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流法院经审查,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每一根象牙

都代表着一头大象生命的消逝

对象牙及其制品的追捧

导致亚洲象和非洲象种群的生存

受到严重威胁

这是对生命多样性的严重破坏



法官提醒


买卖象牙及其制品

出国旅游携带、运输象牙纪念品回国

都是违法行为!

该行为会面临

被处以没收走私物品

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甚至构成犯罪

将面临刑事处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董伟

编辑:王靖涛

发布于 2025-10-13 10:43
收藏
1
上一篇:留学生必带清单,这几件小物让我在国外生活倍感舒心 下一篇:过来人忠告,出国行李清单,这“几样东西”绝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