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核心备考,深入解析票据概念
以下是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关于“票据的概念”的基础备考点:
"一、 票据的定义"
"概念:"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书面凭证"。
"核心特征:"
"书面形式:" 必须是书面的,不能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有价证券:" 载有一定金额,具有财产价值,权利与证券合为一体。
"要式证券:" 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记载事项,否则无效。
"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和行使,一般不需要证明其发生的法律原因(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
"流通证券:" 可以依法转让,通过交付或背书等方式流转。
"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就已经设定,而不是由基础关系决定。
"债权证券:" 主要体现为持票人对出票人、付款人等的主张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权(汇票、本票、支票主要体现债权)。
"二、 票据的基本特征(重点理解)"
1.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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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基础》基础备考点:票据的概念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基础备考阶段已经开始,会计网为了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复习,特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备考点:票据的概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