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通知】福州商业品牌首店盛大开业,最高奖励高达50万元!

【重磅通知】福州商业品牌首店盛大开业,最高奖励高达50万元!"/

这是一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拟写的通知草稿,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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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关于[在此处插入商业品牌名称]福州首店开业暨奖励政策发布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合作伙伴及社会各界:"
我们荣幸地宣布,备受瞩目的商业品牌 "[在此处插入商业品牌名称]" 将于近期在福州市盛大开设其福建省首家门店!
"[在此处插入商业品牌名称]" 作为 [简要介绍品牌特色、定位或行业地位,例如:国内领先的时尚生活品牌 / 领先的科技产品创新者 / 注重品质的餐饮连锁品牌等],凭借其 [提及品牌优势,例如:独特的品牌魅力 / 创新的产品 / 优质的服务 / 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即将登陆福州,为福州市民带来全新的 [购物 / 体验 / 品味] 模式。
为积极响应福州市的商业繁荣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商业活力,吸引优质商业资源,经 [相关部门或主办方名称,例如:福州市商务局 / 福州招商引资办公室] 研究决定,现就 "[在此处插入商业品牌名称]" 福州首店开业一事,特别推出专项奖励政策:
"本次专项奖励政策的核心内容如下:"
"最高奖励额度:" 对于在福州开设首店并达到特定经营标准的 "[在此处插入商业品牌名称]",将给予最高

相关内容:

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的品牌首店,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自第二年(自然年)起,给予连续2年租金补助,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

华灯初上的苏万宝商圈。叶诚 摄

福州印发最新通知,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福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10日

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大力推进福州市首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福州市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东街口商圈。池远 摄

一、适用范围

首次进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的经评审认定的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

二、品牌首店认定条件

依法注册并在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为首家商业品牌门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品牌首店”),应具备如下条件: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入驻福州示范步行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和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等区域。

福州万象城。资料图

三、支持措施

1.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的品牌首店给予首次入驻奖励支持,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0万元、福建首店奖励30万元、福州首店奖励20万元。

2.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自第二年(自然年)起给予连续2年租金补助:中国(内地)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5%(第二年)、2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福建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福州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20%(第二年)、1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经认定的品牌首店,在符合入驻街区、重点商圈(综合体)或业态提升重点片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场所,由场地业主、运营单位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后可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引进,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

4.市住建局、市城管委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5.支持各县(市)区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制定出台辖区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东二环商圈。池远 摄

四、资金来源

本措施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的资金总盘,市级和五城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福州市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获得支持。

2.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申报。

3.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苏宁广场。叶诚 摄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于 2025-09-0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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