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揭秘宅基地使用权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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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典籍释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典籍案例】甲村村民乙依法享有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乙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该房屋归乙所有。乙去世后,其子女丙、丁、戊可以继承乙的房屋,但丙、丁、戊并不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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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分,针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物权。设立居住权是住宅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住宅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桂法瑄

发布于 2025-07-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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