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贴士】工资发放合规指南,消费券、代金券能否替代工资?

【普法小贴士】工资发放合规指南,消费券、代金券能否替代工资?"/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使用消费券、代金券代替工资发放,不符合这一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不得用消费券、代金券代替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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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或代金券通常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它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决定以消费券完全替代货币工资发放,将违反劳动法律中关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亦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暂时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建议与劳动者就消费券发放事宜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消费券的性质、价值、使用方式以及比例关系等关键内容,此时以消费券抵充部分工资的发放则具备一定的合理、合规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制作: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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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16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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