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或代金券通常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它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决定以消费券完全替代货币工资发放,将违反劳动法律中关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亦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暂时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建议与劳动者就消费券发放事宜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消费券的性质、价值、使用方式以及比例关系等关键内容,此时以消费券抵充部分工资的发放则具备一定的合理、合规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初审:郝滋丽复审:钟晓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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