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6年2月16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司在日内瓦成立:同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理事会”)麻醉药品委员会成立。
1973年3月,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成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7年6月,联合国确定每年6月26日为国际反毒品日。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年11月,100多个国家代表在维也纳订立了全面反对毒品走私的国际性协议。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除吸毒、贩毒,“除六害”运动。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联合国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举行禁毒特别大会;同年4月9日,世界部长级反毒品大会在伦敦召开;11月,中国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规定》,共16条。1991年4月30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召开第34届反毒品会议;6月,中国召开全国禁毒会议;同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199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03禁毒小常识
1、什么是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什么是毒品犯罪?
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3、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⑴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毒品犯罪行为主要包括: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⑵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3)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小贴士请一定记住,尝一次、毁一生!毒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生命只有一次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新疆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