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房屋建筑物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书面语: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小结收集整理了一下,相关的税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附加税纳税义务时间同主税,还可能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1、采取预收款方式,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免租期内不产生增值税义务。

4、顺便提一下出租房屋建筑物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如果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5%;而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5%。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所得税收入。
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政策依据:苏地税规6号,实际收取租金收入之日起产生纳税义务。免租期按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四、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合同签订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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