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北京一中院民六庭王丽蕊法官深入解析《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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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欣(化名)于2020年7月26日入职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王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期间,王欣陈述其入职后公司曾提供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其签署,但她拿到合同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很简单,一些入职前谈好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写入其中,于是没有签字,并要求公司修改合同内容。一审和二审期间,王欣变更以上陈述意见,称仲裁期间是她记错了,公司并没有向她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给其发送过入职档案(或入职登记表)要求其填写,王欣当时觉得太简单,未予填写。王欣未就陈述意见的变更进行举证。某公司在仲裁、一审和二审期间均主张,王欣入职后,该公司曾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其签署,后因王欣拒绝而未予签订。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欣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需要考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只要发生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原则上负有支付相应期间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改判支持了王欣的该项请求,判决某公司向王欣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关注一: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官析案
尽管在诉讼中王欣对于公司是否向其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变更了陈述意见,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都对变更后的陈述未予采信。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保持一致,仍认为公司曾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最终因王欣拒绝而没有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实体法的重要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时都应当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对当事人的约束就是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或者实施前后矛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在本案的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司曾经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王欣签订,而她没有签订,根据证据采信规则,这个事实就可以予以认定。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王欣作出反言,但是她解释的理由不尽合理,而且缺乏证据证明其在后的陈述具有事实依据,那么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她在后的陈述是不能被采信的。关注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官析案

关注三: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应如何处理
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官析案
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赋予了用人单位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问题上提供了行为规则指引,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对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侵害。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协议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如实体现双方的合意,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订该劳动合同,并有权与对方就合同条款的确定进一步进行磋商。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是考虑到缔约磋商的客观需要,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进行劳动关系处理设置了合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应就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在用工开始前达成合意,最迟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磋商。反复磋商仍不能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往往能够证明双方就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欠缺,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法官提示
裁判机关经审理认定的法律事实有赖于真实、合法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真实、当事人不能充分举证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如实陈述事实、充分有效举证,有助于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还原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