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巡游出租汽车新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燃油附加费入计价器,车速低至12公里/小时即启动计费

哈市巡游出租汽车新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燃油附加费入计价器,车速低至12公里/小时即启动计费"/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的新计价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对这一新规的简要解读:
1. "燃油附加费计入计价器":这意味着乘客支付的燃油附加费将直接包含在出租车的计价器中,乘客无需额外支付。
2. "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启动计时":当出租车的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时,计价器开始计时。这可能意味着乘客在起步阶段、等待红绿灯或拥堵路段时,计费会开始。
3. "启动计费":一旦出租车启动,计价器就开始计费,无论车辆是否移动。
这一新规的实施旨在更合理地反映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并可能对乘客的出行成本产生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后果:
- "乘客成本":由于燃油附加费已包含在计价器中,乘客可能无需支付额外的燃油费用。 - "司机收入":如果乘客在低速行驶时仍需支付费用,这可能会增加司机的收入。 - "交通管理":新规可能有助于缓解城市拥堵,因为低速行驶时计费可能鼓励司机避免不必要的低速行驶。
总的来说,这一新规可能对哈尔滨市巡游出租车的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乘客和司机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这一变化。

相关内容:

近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巡游出租车基价里程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不含12公里/小时),便启动时距并计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费用计入计价器显示不单独收取,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出租汽车价格结构,为乘客提供更加公平、舒心的乘车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进一步完善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结合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予以调整。
相关计价规则为,基价里程及价格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超过基价里程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空驶费为,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单位运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载客乘客应当提前告知,不收空驶费。
夜间计费为,22时30分至次日6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超过部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空驶费。
计时(等候)收费为,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 时,运距与低速运行计时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首个5分钟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燃油附加费为,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进为1元。结算时,除路、桥(隧道)通行费由乘客单独支付外,费用均计入计价器一并收取。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 道)时,过路、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
预约租车不收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将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 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同时废止。


链接 · 计价规则变化



1、计时(等候)收费
现行计价规则:基价3公里后才启动时距并计
新计价规则: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
2、燃油附加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按每乘次1元的标准对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该费用不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中体现,缺乏透明度,经常造成误解和投诉。新规则实施后,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租乘金额,不再额外单独收取。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70003
来源哈尔滨日报记者 刘希阳
编辑李楠
责编郭启迪
审核刘鹏

发布于 2025-05-29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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