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常见类型解析,全面了解各类法律契约

合同的常见类型解析,全面了解各类法律契约"/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多种类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型,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
"一、 按照合同标的(性质)划分:"
"买卖合同 (Sales Contract):"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类型之一。 "赠与合同 (Gift Contract):"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 (Loan Contract):"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无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 (Lease Contract):"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Work Contract / Contract for Work):"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运输合同 (Transport Contract):" 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委托合同 (Agency Contract / Mandate Contract):"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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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

1. 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 定义:法律予以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

· 说明:《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卖方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买方支付价款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因为它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名称和规则,所以是最典型的“有名合同”。其他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也都是有名合同。

2. 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 定义: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 举例:“保姆合同”(约定保姆不仅需照顾孩子,还需每天开车接送孩子上学)。

· 说明:这个合同混合了“服务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内容,但法律上没有为一个既带孩子又开车的服务提供一个特定的合同名称。这种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如服务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本身条款来处理。

二、 根据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求

1. 要式合同

· 定义: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方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 举例:商品房买卖合同。

· 说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缺少书面形式或未办理备案,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或物权变动的效果。公证的遗嘱扶养协议、须经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也都是要式合同。

2. 不要式合同

· 定义: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即可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

· 举例:在超市购物。

· 说明:您从货架上拿走一瓶水并在收银台付款,一个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这个合同既不需要书面形式,也不需要公证或批准,口头和行为即可完成,是典型的不要式合同。普通的网购合同也属于此类。

三、 根据合同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

1. 预约合同

· 定义: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

· 举例:《商品房认购书》。

· 说明:购房者与开发商先签订一份《认购书》,支付少量定金,约定在1个月内以某个价格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认购书》就是预约合同。如果开发商到期拒绝签正式合同,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

2. 本约合同

· 定义: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 举例:接上例,双方后来根据《认购书》的约定正式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就是本约合同。它确立了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完整权利义务关系。

四、 根据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负担

1. 束己合同

· 定义: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

· 举例:甲和乙签订的电脑买卖合同。

· 说明:合同中只有甲(买方)和乙(卖方)两方当事人。权利(获得电脑)和义务(支付价款)只约束甲乙二人,与第三人丙无关。这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合同形式。

2. 涉他合同

· (1)利他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使第三人获得利益。

· 举例:保险合同(如人身意外险)。

· 说明:投保人(甲)与保险公司(乙)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债务人)直接向受益人(丙,如甲的母亲)支付保险金。第三人丙直接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 (2)负担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为给付。

· 举例:“三方协议”(甲欠乙钱,甲与乙约定,由甲的债务人丙直接向乙还款)。

· 说明:在这个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第三人丙向乙履行付款义务。但乙不能直接强迫丙付款,如果丙不付,最终仍应由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五、 根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1. 确定合同

· 定义: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既已确定。

· 举例:手机买卖合同。

· 说明:合同签订时,买方付多少钱、卖方交付哪款手机、颜色、型号等都是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晰。绝大多数合同都是确定合同。

2. 射幸合同(机会性合同)

· 定义: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件。

· 举例:保险合同(如车险)。

· 说明:您支付保费购买车险时,无法确定未来一年内是否会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巨额赔款)取决于“发生保险事故”这个不确定事件。您支付的保费和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具有偶然性。彩票合同也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六、 其他重要类型

1. 格式合同

· 定义: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

· 举例:所有需要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的电子协议(如软件用户协议、网站条款、银行开户申请表、航空运输合同)。

· 说明:这些合同条款由提供方单方制定,您作为用户无法对其进行协商,只有“接受”或“离开”的选择权。正因为如此,《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提供了特别保护,如规定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可能无效。

2. 复合合同(混合合同)

· 定义:由一个以上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内容复合构成的合同。

· 举例:酒店住宿协议。

· 说明:您入住酒店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混合了多个合同关系:① 租赁合同(获得房间的使用权);② 服务合同(享受打扫、前台等服务);③ 买卖合同(消费minibar内的商品)。虽然包含多种内容,但它仍然是一个单一的合同。

发布于 2025-09-2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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