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与严格管理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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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非公务时间,以非公务身份,前往中国境外进行的活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以下是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主要要求:
"一、 审批要求"
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2. "审批权限:"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根据其职务级别、所在地区和出国境事由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和不同地区的审批权限可能有所不同,具体需参照相关规定。
3. "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 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户口本、行程单、邀请函等。 "单位审查:"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 "组织审批:" 根据申请人的职务级别和审批权限,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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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主要政策文件有:

1、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

2、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 13号);

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

4、《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

一、出国境管理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 13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二类人员:1、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出国境管理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可通俗理解为以下三类人员:

1.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言之,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无论其所在单位性质如何,均属于出国境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二、出国境管理中的“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及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 13号)“登记备案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根据公通字〔2003〕 13号的规定,“登记备案人员”去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时,须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通俗理解以下三点:

1、哪些人要“登记备案”

•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以及厅(局)级以上退休干部。

• 国企和金融机构高管: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以及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

• 涉密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2、“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的流程

1. 单位先审批:需先向工作单位提交出国(境)申请,单位出具意见(即审批同意书)才能办理。

2. 公安机关再办理:持单位出具的审批意见,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如果没有单位意见,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3、、“登记备案人员”证件和行程的管理要求

• 证件集中保管:已申领的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需交由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留存。

• 行程需报备:出国(境)前需向单位报告具体行程(如目的地、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延长停留时间。

• 回国后及时交回证件:回国(境)后10天内,必须将证件交回单位保管,并向单位汇报境外情况。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

1、根据公通字〔2003〕 1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也就是说,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都要经过审批。

2、根据公通字〔2003〕 13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4、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具有更严格的审批要求,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5、对“登记备案人员”有明确的范围和要求。

6、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文根据网络查询有关部门官网公开文件撰写,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发布于 2025-09-1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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