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中的归因偏差现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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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的归因偏差”(Foggy Air Pollution Attribution Bias)指的是在讨论和判断雾霾(主要是指空气中的PM2.5等颗粒物造成的污染)的成因时,人们倾向于将责任归咎于某些特定的、易于识别或更符合社会价值观的群体或因素,而忽视或低估其他因素,这种判断过程受到认知、情感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偏离了客观、科学的归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雾霾归因偏差:
1. "行业与企业的归因偏差(Industry/Economic Bias)": "表现":人们很容易将雾霾直接归咎于特定的污染排放源,如钢铁厂、水泥厂、火电厂、化工厂等重工业,以及机动车尾气排放。 "原因":这些是显而易见的排放源,污染痕迹直接可见,符合“污染者即罪魁祸首”的朴素认知。同时,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担忧也可能让一些人不愿意追究这些经济支柱的过多责任。 "偏差":可能过度强调点源排放,而相对忽视面源污染(如扬尘、农业焚烧、居民生活燃烧等)和区域传输的贡献。也可能忽视了历史积累、产业结构调整的滞后性等复杂因素。
2. "个体行为的归因偏差(Individual Behavior Bias)": "表现":在强调个体责任时,可能过度归咎于普通民众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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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在修订当地的《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引起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因为,该草案明确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很久以来,人们对霾的认知都存在归因偏差,把霾归因于自然原因造成,认定雾霾是“天灾”。

以前,雾霾曾被认为不是人类活动(污染)造成的,而是大气尘雾、风沙、火山灰、地震等因素造成的。但是,2014年10月9日《自然》杂志发表的论文,称“二次气溶胶是中国雾霾的重要来源”,此前此后国内外一系列研究雾霾的文章,都明确指明:二次气溶胶是雾霾的罪魁祸首之一。因为,二次气溶胶造成的主要颗粒物数PM2.5,是雾霾的主要成分。顺理成章,减少二次气溶胶及其前体物的排放,是降低PM2.5浓度,也是治理雾霾的有效途径。

这只是雾霾成因的第一个层次的归因偏差,第二个归因偏差就是,一直不承认人类的工业活动是雾霾排放的主要原因,而是在工业排放、机动车、燃煤、餐饮、施工扬尘、农村秸秆焚烧等“谁是引起雾霾的主要原因”上缠斗和打嘴仗了很长时间。

搞错雾霾归因,甚至把雾霾完全归咎于“天灾”,后果严重。最大的问题便是,如果把雾霾归因于天灾之后,就不会有任何人对此负责,甚至污染了空气也会很轻松地推卸责任。因为,把雾霾列为“气象灾害”就等同于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台风等,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当然,前述拟修订的《气象灾害防治条例》,只是一部气象方面的地方法规,未必有明确针对雾霾的措施,但是,作为地方法规不能在这一点上含糊,否则会引发误解。

有研究人员提出,霾不能列为“气象灾害”,建议改为“气象灾祸”。“气象灾害”与“气象灾祸”仅一字之差,但显示了归因是否符合实际,也决定了人们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和方式去治理雾霾。知耻而后勇,实事求是,是必需的。

发布于 2025-09-0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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