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接社非旅游合同签署方,却为何需承担相应责任?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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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点出了旅游行业中一个看似矛盾但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的情况。地接社(Destination Agency)虽然不是《旅游合同》的签订方,但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原因如下:
1. "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应用与例外:" "通常情况:"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如果旅游者与地接社没有直接签订合同,理论上地接社不直接向旅游者承担合同责任。 "例外情况:" 在旅游合同中,地接社通常是组团社(Organizing Tour Operator/Outbound Agency)安排的供应商,负责具体的旅游活动执行,如酒店、门票、导游、交通等。即使旅游者与组团社签订合同,这些服务是由地接社提供的。如果地接社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如导游出错、酒店失火、行程安排不当等),旅游者有权向提供服务的地接社索赔,因为地接社是实际的服务提供者。
2. "安全保障义务:" 地接社作为旅游目的地上的服务提供方,对旅游者在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宿、交通、餐饮,安排合格的导游,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如果因地接社的过失(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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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游客与A旅行社营业部沟通签订了《旅游合同》,A旅行社将游客发往旅游目的地后由B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履行接待任务。在游客游玩过程中,购买了B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乘坐越野车),在车辆行使过程中,与其它车辆碰撞发生事故,造成游客受伤。

游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旅行社营业部、A旅行社及B旅行社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A旅行社营业部、A旅行社及B旅行社连带赔偿游客总损失百分之十的数额。

案例裁判文书公布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384699a91bb4671aaeca716017412f2

【提问】

《旅游合同》系游客与A旅行社营业部、A旅行社协商签订,为何最终判决地接社B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

法院认为:案件系旅游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旅游法》及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B旅行社作为旅游辅助者提供地接服务,经过法院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它旅游经营者连带承担相应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背景、作用及地位

1、出台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出台前,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旅游纠纷统一审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4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法律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审判指导、统一审判思路的作用。

《旅游法》调整规范的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并非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在处理旅游纠纷时,如果《旅游法》与其它法律针对个别事件的处理存在不同规定,那么应当优先适用《旅游法》,正如上述案件中法院在判决原文中有这样的法律适用评价--“即便是《旅游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3号),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对处理旅游纠纷事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案件启示】

从事旅游业务人员,除了学习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更要对于专门调整旅游领域民事关系的特别法---《旅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深入学习,依法、合规经营,方能长久发展。

本案中,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主体在接待游客游览过程中,一定要尽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前危险提示预防、事中防止损失扩大、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

发布于 2025-08-19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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