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自家物品竟成谜,自家人也“糊涂”?

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自家物品竟成谜,自家人也“糊涂”?"/

关于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糊涂”之处,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
1. "BB弹玩具枪的性质与法律界定:" "普通玩具枪:" 大多数情况下,设计用于发射BB弹(非制式弹丸)的玩具枪,如果符合国家关于玩具安全、标识(如“玩具”字样)等规定,且发射威力、弹丸规格在安全标准范围内,通常被认定为玩具。 "枪支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的《枪支管理法》,枪支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通常与发射物的种类、口径、枪口动能、外形尺寸等因素挂钩。一些外观上类似真枪、能够发射特定种类或有一定动能弹丸的玩具枪,"可能"会被认定为“枪支”或“仿真枪”。 "关键点:" 是否会被认定为枪支,取决于该BB弹玩具枪的具体型号、发射BB弹的动能、外观特征等是否符合《枪支管理法》的界定标准。如果其动能、外观等达到了法定标准,即使标注为玩具,也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或仿真枪。
2. "法院拍卖的可能情况:" "被执行人财产:" 法院拍卖的是被执行人(欠债方)的财产。如果该BB弹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或仿真枪,根据《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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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标准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不能严重脱离于现实中人们的一般认知,也不能大幅增加守法的综合成本。

文/欧阳晨雨

没有鉴定的“玩具枪”,足以让做小本生意的大妈身陷牢狱之灾。但如果是法院拿到网上拍卖,又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呢?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对此,该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在该法院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网上司法拍卖而已。但如果按照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法院拍卖的这批“玩具枪”,也有因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被认定为枪支的可能性。

如此推开,公开拍卖就有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可能。

或许,在制定规则的公安机关看来,“标准”很科学,“鉴定”也没什么难度。但问题是,大多数民众并不清楚这两份“部门规章”,也不了解“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究竟是什么东西。即便是专业性更强的司法机关,也会在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将其作为“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进而摆上拍卖台。由此,更凸显上述规范的“隐蔽性”。

虽说作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对于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认可与执行的义务,也不必就此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规范却足以作用于相对弱势的普通民众,将其置于普遍的危险之下。就在一周前,天津市一个摆射击气球摊位的大妈,就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诚然,在定罪量刑中需要专业标准,但其制定必须是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不能严重脱离于现实中人们的一般认知,也不能大幅增加守法的综合成本。

否则,在实践中,要么是公安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种违法行为不管,要么就是普通民众甚至是司法机关,因为疏于“守法”,都在这张普罗大网上“触电”。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实刑、17人缓刑,足以证明此网之密之烈。

何为法治?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一是拥有良法,二是民众的切实遵行。守法固然重要,但良法乃是前提。重回枪支认定标准上,不能把问题总归咎于“守法”一方,更应当反思的是,现行法规与良法之间,究竟还有多大距离,又当如何去弥合。

□欧阳晨雨(学者)

发布于 2025-08-08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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