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详释,进出境旅客申报物品规范及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详释,进出境旅客申报物品规范及要点"/

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现行有效规定,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53号、第278号修改)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旅客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货物以及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行李物品、货物以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 旅客进出境携带有依法应当申报的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未依法申报的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下列物品,由海关在 traveler's declaration(旅客申报单)上予以登记,放行:
(一)国家规定予以免验的物品;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或者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官员、外宾携带的物品;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上携带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旅客在旅行中购买的,总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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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39号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第五条 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关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
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八条 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发布于 2025-08-0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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