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外贸纠纷,大使馆的援助与作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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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出现外贸纠纷时,找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帮助"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核心作用和局限性需要明确"。它更像是一个"协调、沟通和寻求支持的渠道",而不是最终的解决机构。
具体来说,大使馆/领事馆的用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信息和法律建议(有限):" 可以向企业介绍当地的法律体系、商业习惯以及可供使用的法律资源(如当地律师、仲裁机构等)。 提供中国官方关于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但请注意:" 大使馆/领事馆并非法律服务机构,不能提供正式的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他们提供的建议通常是方向性的。
2. "协调沟通(关键作用):" 作为中国的官方代表,可以出面与对方国家的政府部门、商协会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了解情况,表达中方立场,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涉及中国公民或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代表中国政府与对方进行交涉。 有助于推动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端,避免矛盾激化。
3. "领事保护(核心职责):" 这是大使馆/领事馆最核心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威胁,大使馆/领事馆有责任提供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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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Tess 微信公号|Tess外贸Club


2021年3月28日,Tess外贸Club在深圳举办了今年的首场线下聚会。其中一位分享嘉宾是Club10群的会员:周誓超律师。


周律师大学原本是学英语专业的,机缘巧合进了法律圈。于是,在“英语+法律”的加持下,进入了对外贸易法律这个领域。


本文以一个外贸人的视角,对周律师经常分享做了小结:

01如果金额不大,不建议走法律途径


外贸圈不是法外之地,但依法维权的成本确实很高。


具体困难表现在:出入境取证繁琐、语言不通导致翻译费时费力、各国立法不同导致文件难以被互认,等等。


同样的纠纷,一旦加入了跨国这个因素,维权成本大约是国内的5倍。


这也提醒我们两点:


其一,对外贸易要比国内贸易更加注重风控,不出事,才是上上策,出了事,即使维权成功,也是杀敌1000,自损800;


其二,如果已经出了事,涉案金额不是太高的话,维权成本有可能高于维权成果。不如早放弃,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向前看。


02大使馆作用大吗?


使领馆是一国派往另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承载着两国间的政府联系、文化经贸交流等任务。


虽然使领馆很高的政治地位,但使领馆毕竟只是一个坐落在他国领土上的代表机构,在该国没有行政和司法权限。


使领馆作为一个沟通、交流、转达信息的机构,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寄望使领馆能像国内行政司法机构那样强力介入,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出现重大经济纠纷(严重欺诈),可以找大使馆寻求帮助。但如果仅仅只是单纯的经贸纠纷,使领馆也不便随意介入。


这个时候,只要尝试去寻找一些“政经连接点”,尽可能的找到“借势”、“借力”的点,让使领馆能够名正言顺的发挥最大的作用。


在这一点上,外贸人个体的认知可能会有一些局限,不妨去寻求有经验的职业外贸律师的帮助和建议。


本次分享中,周律师就讲了一个不靠使领馆,靠“借势”去解决纠纷的案例,具体操作可以观看现场分享视频。


群主在本周会每天把视频发到1-15群,保证每个不能到现场的会员看到。


03坐地起价算胁迫吗?


“自愿”还是“胁迫”,不能自以为是,签署合同要加上违约责任。


产品做到一半,坐地起价,不然不保证交货期,借此“胁迫”对方签署提价的补充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答案是:一般都有效,证明无效很困难。


无论是法律,还是人们的日常认知,大家普遍的认同这样一个规则,那就是,受人胁迫做的事(签的合同)一般是没有效力的。刀架在脖子上的承诺,事后怎么能算数呢?


但是,当事人自己认为的“胁迫”,能得到法院法官的认同吗?


合同履行到一半,然后坐地起价,固然在道德上都完全站不住脚的。但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


站在法理上来讲,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起诉对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但如果双方一致签字同意提价,那就是双方已经一致同意对合同予以更改,这是一个完全合法的、意思自治的行为。


如果一方真的把刀架在另一方的脖子上,让对方签字,威胁如果不签字就割脖子,那果然是“胁迫”无疑,这样签下来的合同不可能有效。


但如果一方仅仅是说要求提价,否则不保证交货期,在远远达不到“严重威胁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在法庭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仅仅是一方针对合同磋商而提出的条件而已。既然是在“磋商”,何来“胁迫”之说?


所以,能否达到“胁迫”的程度,要交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判断,切不可自以为是。


此外,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设立详细违约条款。合同里面写“不得延迟交货”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要写:“如果延迟交货,每延误一日,赔偿XXX元”,才有用。


如果这样写,对方以交货期为要挟坐地起价。那就随他吧,交货期一到,数着日子算违约金就行了。

04离岸公司有“金蝉脱壳”的作用吗?


这一点要从买方和卖方两个方面讲。


站在卖方的角度,如果卖方是离岸公司,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不管能不能起到金蝉脱壳的作用,但至少能很大程度上抬高对方的维权成本。


对方想要发起司法程序,要到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来发起,时间成本、交通成本、人力成本等都被拉高很多。


如果对方不愿意花费高额的维权成本,事情不了了之了,那就是事实上起到了金蝉脱壳的作用。


站在买方的角度,如果发现卖方是离岸公司,就要提高警惕,采取手段。


一方面对离岸公司的成立时间,历史信誉的做一个调查。尤其要关注离岸公司在其注册地是否有资产(将来即使打赢了官司,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


另一方面,在订立合同时,就要把对方的离岸公司和在岸企业(甚至在岸企业的法人、股东、高管等)进行捆绑,设立连带责任。


如果卖方是想老老实实做生意的,只不过是想利用离岸公司达到收汇&避税的便利,他固然不会在意进行责任捆绑。


如果这个卖方一开始就有不良念头,都会对此推三阻四,那买方就得格外小心了。

05违约损失应该怎么算?


同样一批货,工厂甲卖给国内贸易商乙是5万美元,国内贸易商乙卖给跨境贸易商丙是8万美元,跨境贸易商丙卖给国外的客户丁是10万美元,国外的客户丁预期在零售市场上能够卖15万美元。


现在工厂甲因故不能交货,发生违约。国外的客户丁起诉,请问该怎么赔?


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

丁不能起诉甲和乙,因为丁和甲、乙之间没有合同。丁只能起诉丙,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而丁向丙的采购合同总价是10万美元,就只能基于这个合同去主张违约责任。


其次,风险和收益也是相对的。

丙被丁以10万美元的合同起诉后,赔偿了丁,自然要起诉乙,这个时候丙只能以8万美元的合同为基础去起诉乙。这2万美元的差价,既是丙的预期商业利益,同时也是丙应当承受的风险。即所谓风险与收益一致。


再次,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执行。

如果某个合同中另行约定了违约责任(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重要性),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赔偿。


即使合同的总价只有5万美元,但约定如果违约要赔偿10万美元,那还是可以按照10万美元来主张赔偿的。


只要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并书面写入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所以,违约责任的约定既可能是自己制裁他人违约的利刃,也可能是他人风险甩锅的工具,签合同时,对于这个条款务必要慎之又慎。

06仲裁和诉讼有啥不同?


相比诉讼程序,仲裁是一个更注重效率的流程,它免去了司法程序的很多繁琐细项,仲裁书具有法律效率,可以凭生效的仲裁文书去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条款并不是单纯对买方或者卖方有利,而只是双方寻求高效解决纠纷的一种选择。


国外的买家提出这个条款,并不是因为仲裁机构一向偏向买家,可能只是希望一旦发生贸易纠纷,能够快速解决,节省时间精力而已。这个利好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


所以,不能因为我们对仲裁不了解,看到这个条款就以为是对方提出的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武断的予以回绝。这容易让对方产生不好的遐想,不利于促进交易,


但是,我们要对仲裁条款要审慎对待。


世界各地都有仲裁机构,每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生意人,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希望把仲裁条款写成在自己国家的仲裁机构,按照自己熟悉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这样对对方是很不利的。


虽然我们不必一味的排斥仲裁条款,仍然要谨慎对待这个条款。


如果合同主要履行在中国的,要坚持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如果没有能力去境外跨境维权的,宁愿不要仲裁条款,也不要同意选择在国外仲裁的仲裁条款。


要充分考虑一旦仲裁条款启动,自己这一方的应对能力和维权资源。


07该放弃就要放弃


前面讲了很多个点,都是在讲怎么规避纠纷、怎么妥善解决纠纷,但如果纠纷已经发生,就代表所有的纠纷预防已经全部失效了,对立的正面交锋已经不可避免。


这个时候我们要考虑的是:“是否值得?”


如前所述,对外贸易纠纷的维权成本极高,与其硬碰硬一条路走到黑,不如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来做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对方是一个无赖,玩失踪,起诉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如果对方是一个空壳企业、皮包公司,即使胜诉了,也很难得到实际的赔偿。


所以,请大家务必记住这样一句话:


“风险发生于交易之时,而非争议之时!”


从最近若干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国际贸易中的纠纷,标的额大多数都在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纠纷占到了55%。而由于维权成本高企,半数以上的纠纷,事实上根本不值得启动跨国司法维权程序。

08书面签约很重要


不少外贸人就靠一张A4的PI去交易,对产品的质量细节、交付保障等把明文约定。不出纠纷没事,出了纠纷后,约定内容不清不楚,司法机关也很难裁量。


事实上,即使是国际贸易,除了PI之外,也可以另行制定详细的书面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的写清楚。


PI,顾名思义只是形式发票。发票只是贸易单据的一种,不能取代合同的地位,尤其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的时候。

09外贸人不能赌


外贸人是一个相对比较专业的群体,专业意味着封闭。


很多时候在一家公司里,外贸人上班在干什么,公司里的其他人都不知道。这个时候,某些外贸人仗着自己的岗位壁垒,就开始动小心思,利用公司的资源,做自己的业务(俗称“飞单”)。


这样做,且不说道德良心是否过得去,本身也是违法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国内外贸业务员因为飞单被判入狱的已经有不少先例,就不列举了。

10不要因为帮客户,自己成为被告。


外贸做久了,总会有一些关系好的老客户。


而跨国之间资金周转、物流流传的总是有一些壁垒。很多时候老客户提出“代收点钱”、“帮忙付点钱”等等也并非不合情理。


要不要做,值不值得做是一个方面的考虑。


另一个方面,我们首先要保护自己。不管是代收还是代付,首先最要强调的就是证据意识。


毕竟,外国客户在国外,中国司法机关不能轻易找得到人。一旦出了事,他们可以玩失踪,我们在国内却跑不掉。所以,即使真的决定帮忙,务必要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


如果有良好、完整的沟通记录,就算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起码也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犯意,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以上10点对应了10个案例,感兴趣的小伙伴请注意Tess外贸Club1-15群的通知,观看周律师的分享视频,会理解得更透彻。


只有Club会员才能免费参加每月的线下聚会,未到场的人可以免费观看聚会视频,以及享有海关数据、线上分享等福利。

发布于 2025-07-29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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