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贷款担保效力解析,法律边界与风险考量

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贷款担保效力解析,法律边界与风险考量"/

一、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抵押财产的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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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保障债务履行,不动产抵押是常用的担保方式。但如果父母使用未成年子女独有的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这种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认定监护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 侵删)

2023年3月,金某为筹措经营资金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好友张某使用其未成年儿子张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1月,因金某逾期未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张小某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张小某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张某虽代张小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目的系为他人贷款担保,并非基于张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该行为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因此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张小某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银行对张小某名下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张小某在案涉合同签订时未满八周岁,案涉合同系其父张某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所签,该合同应属无效。法官提醒,公众在涉及未成年人财产交易时,应严格审查行为目的及合法性,金融机构等出借人在出借钱款时也应对抵押物手续尤其是涉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慎审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作者:牛敬良、栾爽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山东高法

发布于 2025-07-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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