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如何实现“斗”而不“破”,策略与智慧解析

联盟如何实现“斗”而不“破”,策略与智慧解析"/

联盟(特别是像美国领导的北约这样的军事或政治联盟)能够“斗”而不“破”,即保持团结并有效运作,尽管内部存在分歧和压力,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共同的核心利益与价值观 (Shared Core Interests and Values):" "安全需求:" 联盟最根本的纽带是共同的安全威胁感知。成员国有共同防御外部侵略的需求,这使得安全成为压倒一切的核心利益。例如,北约成员国都将安全视为首要关切。 "政治和经济利益:" 成员国通常在政治制度(如民主)、经济模式(如市场经济)和全球治理理念上存在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促进了合作,并提供了超越单一冲突点的共同框架。 "价值观共识:" 许多联盟(尤其是西方联盟)基于共同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同有助于维持成员国的凝聚力,即使在具体政策上存在分歧。
2. "明确的联盟目标与共同规范 (Clear Alliance Goals and Norms):" "共同条约与目标:" 联盟条约通常规定了明确的目标(如集体防御、危机管理、维和行动等)。这些共同目标为成员国提供了行动的框架和方向。 "行为准则与决策机制:" 联盟内部发展出了一套行为准则、决策程序和沟通渠道。虽然这些机制有时会因分歧而受阻,但它们的存在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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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何以“斗”而不“破”?

Stephanie C. Hofmann

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高等学院国际关系与政治学系教授

Andrew I. Yeo

美国天主教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15,pp. 377-401

导读

分歧与危机是联盟政治的特征,若任其发展,可能导致联盟解体。在联盟政治实践的历史中,联盟分歧常有发生,但相反,联盟解体的频次并不如分歧那样普遍与频繁,甚至联盟成员在一些联盟关键性问题上的针锋相对也并未引发联盟的崩溃。那么,联盟是如何管控分歧以及分歧所引发的危机的?为何联盟能够“斗”而不“破”?

本文发现:联盟中的规范性因素不仅有助于缓冲政治危机带来的冲击,还有助于联盟的发展和转型。无论联盟是双边结构还是多边结构,政治争议的程序性规范和安全共识的实质性规范,都为民主联盟伙伴之间无害的分歧设定了护栏,为联盟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政治争议规范为联盟成员间相互争论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空间,而在这一规范之上的安全共识规范为联盟的维持设置了护栏,使得即使争论再激烈,也不至于损害联盟的根基。并且,联盟规范的实践受联盟的制度性结构影响——双边联盟下安全共识的规范比多边联盟更为突出。相反,多边联盟比双边联盟下政治竞争的规范更为明显。

为了说明规范性因素如何塑造区域联盟动态,本文进行了区域内和跨区域的跨案例比较。在欧洲,本文考察了规范如何在联盟分歧背景下赋予北约成员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等问题上取得进展的能力。在东亚,以美日和美韩联盟中的政治危机为例,实质性和程序性规范赋予了双边联盟一定的灵活性,使这些联盟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型。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联盟管理中的规范力量,从规范的角度审视联盟成员的互动与分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对美国联盟体系的韧性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加深对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的理解与预见。当前,在特朗普看来:联盟体系在美国霸权护持上作用有限,美国的付出多于收益。这导致联盟战略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地位下降,冲击了联盟的安全共识规范。与此同时,美国对盟友收益补偿的意愿显著下降,联盟分歧将进一步增多、加剧。那么,在安全共识规范趋弱,联盟纷争加剧的情况下,联盟分歧是否仍然可以维持“无害”,联盟又是否可以继续维持“斗”而不“破”?反过来,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美国不断联结的盟伴体系,中国应该采取怎样的分化策略或团结策略?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引言

学界常常认为分歧是有害的,并将美国与其盟友间的分歧视为对美国的一种软制衡,或是联盟衰落的证据。然而,这些论断都缺乏足够的实证证据。我们所观察到的联盟“危机”往往发生在联盟框架内部,而非外部。像“制衡”这类侧重于系统层面分析的概念,并不能完全解释美国与东亚及欧洲伙伴国之间的各种联盟动态。

如果不将联盟中的分歧视为(软)制衡的证据,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些分歧呢?此外,成员国是如何处理这些尖锐的联盟分歧、避免联盟关系降级,甚至趋于解体的呢?现有的关于联盟的文献对为何联盟能在重大政治分歧下存续做出了一些解释。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描述成功的联盟管理时,人们很少关注规范的作用,即联盟伙伴为了维护联盟而协调不同优先事项和利益的能力。规范使联盟成员能够克服周期性的内部联盟危机,缓和摩擦,而如果任由这些危机和摩擦发展,可能会导致联盟恶化。由此推论,政治竞争规范和安全共识规范是影响联盟存续的一个重要方面。

联盟中的规范:政治竞争和安全共识

(一) 政治竞争的程序规范(The procedural norm of political contestation)

政治竞争的程序规范体现了民主国家间联盟关系的特征,它允许联盟内部存在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矛盾的意见。或者,简单来说——它允许反对。政治竞争规范是来源于民主政体组织国内民主秩序的行为规范。就国内层面的政治竞争规范而言,在政策手段和实质问题上的分歧不仅是被容忍的,而且是政治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政治空间中,分歧的发生并不危及个人的生存、安全或政治地位。就国际层面的政治竞争规范而言,已经将有限竞争规范内化的民主国家领导人把握着处理国际争端的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国家群体可以被视作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内部通行着有限政治竞争的规范。

政治竞争规范的测量存在两种方法:首先,可以通过观察联盟成员国是否存在着一套一贯和反复采取的国内体制。当国家采用类似的社会、政治和司法机构,允许国内领域存在差异时,国家之间政治竞争的规范就更有可能出现。其次,可以考察联盟成员间的正式文本是否存在着对民主价值观和原则的明确概述。

政治竞争规范同样存在限度。在国内层面,国家宪法及其司法解释限定了政治竞争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国际层面,只有不威胁到主要实质性构成准则、不会破坏政治共同体的争论才是合法的。

(二)安全共识的实质性规范(The substantive norm of security consensus)

在联盟关系的背景下,安全共识规范是政治精英广泛持有的、根深蒂固的信念,即无论地区或全球安全环境或联盟伙伴的物质需求如何,联盟仍然是国家外交政策和国防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安全共识规范表明,联盟已成为一国自身国家安全政策的自然延伸。因此,在安全共识规范下运作的联盟成员可能会很自然就自己的安全举措同联盟伙伴进行商讨。安全共识规范并不意味着行为者不能质疑一些成员国想要以联盟的名义推行的政策。相反,规范是围绕联盟的存在而建立的,联盟为其成员提供了一种归属感,而不仅是一种基于作战或战术层面的具体联盟政策。即使决策者或成员对地区安全提出了与共识相悖的替代想法,“集体正统观念”仍可能占上风。

安全共识规范的测量:这一实质性规范应反映在关于联盟的安全理由及其对维护国家或区域安全的重要性的精英意见和声明中。联盟的国内和国际制度化也很重要。例如,日本宪法第9条或韩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有助于建立合法的牢固同盟关系。同样,德国宪法法院在1984年和1994年的裁决都支持北约对德国安全的关键作用。此外,如果联盟的特点是加强联盟可操作性与军事训练、军事指挥结构的更大程度的整合、训练设施的联合分配以及获得共享信息和情报的定期渠道,那么预计这一规范将存在。

总之,政治竞争规范允许联盟伙伴在政策问题上存在分歧,但这一分歧又必须在安全共识规范所界定的范畴内展开。

联盟规范实践的结构差异

尽管我们观察到东亚和欧洲的美国(民主)联盟伙伴之间存在类似的竞争与合作规范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联盟体系之间的差异。更具体地说,权力和规范根据联盟结构的变化而以不同的方式相互作用。与在多边环境中相比,在双边联盟结构下美国可以对合作伙伴施加更大的影响力,因为多边环境中的权力分散在众多行为体中,分歧出现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安全共识的规范在亚洲联盟伙伴中比在欧洲国家中更为突出。由于很少有地区联盟可供选择,日本和韩国政府更加紧紧地依附于美国。

政治竞争的规范在受安全共识规范约束的多边联盟结构中得到充分体现。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无论权力分配如何,都更有可能出现分歧,因为成员国在对美国或其他联盟伙伴的政策偏好提出异议时可以在数量中找到安全。北约的一些成员国可能在一个特定的政策问题上有共同的关切和利益,但在另一个问题上存在分歧。由于政治竞争的规范有助于审议,它可以适应各种偏好。相比之下,在双边轴辐结构下,较弱的合作伙伴可能会发现,如果没有其他合作伙伴的杠杆作用,就更难与主导成员的偏好抗衡。

综上所述,尽管双边轴辐式和北约联盟体系中都存在政治竞争和安全共识的规范,但总体而言,双边联盟下安全共识的规范比多边联盟更为突出。相反,多边联盟比双边联盟下政治竞争的规范更为明显。权力在双边主义下更直接地被引导,在多边主义下,则更加分散。多边机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北约成员国在联盟关系中向前发展,而不必试图立即解决分歧。相反,从长远来看,分歧可能会导致制度转型和适应。在轴辐式系统中,我们发现较小的国家在努力解决争端时更加遵守主导大国的偏好。

案例检验

(一) 美国跨大西洋多边联盟——北约

安全共识和政治竞争规范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北约对阿富汗的介入。虽然美军同北约盟友一道介入了阿富汗,但此后不久,北约成员国就参与形式发生激烈争议。尽管在资源与兵力投入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但北约还是进行了干预并维持了其行动。这些分歧转化为一项能兼顾不同意见的阿富汗整体战略,即建立一种分工机制,以适应联盟伙伴之间的差异。北约成员国同意成立省级重建队(PRTs),其构成在阿富汗各地区有所不同。因此,它们能够适应不同的手段以及各国在交战规则上的限制。这种方法已反馈到制度和战略层面。此后,北约成员国对北约进行了改革,以适应其所谓的“综合方法”,并于2010年被纳入到《战略概念》中;2012年3月,北约成员国还就一份修订后的任务清单达成一致,以更新其《综合方法行动计划》(Comprehensive Approach Action Plan)。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美国入侵伊拉克。美国与其北约盟友就是否应该推动伊拉克政权更迭的问题存在巨大的分歧,这反映了双方在共同威胁感知方面的高度不一致。2003年1月,美国国防部副部长保罗·沃尔福威茨访问北约,提出了针对伊拉克反击土耳其时的预防计划,法国、德国和比利时政府却表达了不同意见,反对让北约为可能爆发的战争做好准备,认为该计划是不必要的挑衅行为。直到土耳其援引《华盛顿条约》第4条(即对安全共识提出了质疑),且盟友们决定在防务计划委员会而非北大西洋理事会进行投票,它们才就一项规模缩减的提案达成协议。这表明,并非盟国的每一项安全政策倡议都必须得到整个联盟的采纳。但如果盟国之间存在分歧,就需要表达出来并进行争论。尽管最后美国仍然入侵了伊拉克,但是其依靠的仍然是成熟的北约基础设施,以及由部分北约成员国组成的“自愿联盟”(coalition of the willing)。

(二)美国亚太地区的双边联盟

与北约一样,美国在东亚的双边联盟也面临着不少严重的政治分歧。

在美韩同盟框架下,首尔和华盛顿在21世纪初将政治争议的规范推向了极限。在整个朝鲜核危机期间,美国和韩国在对朝政策上始终存在分歧。然而,韩国政府应美国要求向伊拉克派遣作战部队,并支持美国在韩国的军事调整,这表明政治争议规范与安全共识如何帮助首尔和华盛顿遏制分歧、重新调整同盟政策,进而在21世纪中期实现了同盟转型。

在美日关系上,2009年当选的日本民主党政府与奥巴马政府在冲绳美军基地计划上的分歧在两国引发了一场辩论。尽管日本对2006年日美签署的普天间基地搬迁计划提出异议,但在这两项规范的约束下,政治领导人最终确认了该联盟在两国及地区安全战略中的核心地位。

总体而言,对冲可被概念化为中立“家族”中的一个新类别,是制衡与追随之外的第三种选择,既存在不站队的核心特征,又融入主动性和灵活性,反映次级国家在复杂国际体系中应对不确定性的策略创新。

(三)负面案例:华约

华沙条约组织是冷战期间苏联同北约抗衡的工具,但在这一案例中,政治竞争和安全共识规范都没有得到强烈的体现。

政治竞争规范方面,苏联将华沙条约组织用作集体决策的幌子。该条约赋予每个成员国平等地位,尊重国家主权,并达成互不干涉的协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代表各成员国的政治协商委员会常常被边缘化,相反,该联盟的军事组织才是组织该条约的主要机构。而且,该一组织由苏联国防部直接领导。

安全共识规范方面,苏联没有与其盟友就安全威胁进行协商,而是将对其意识形态和势力范围的威胁确定为对所有盟友的主要威胁。换句话说,这种安全共识是表面的。虽然在不同时期,东欧国家曾将北约及其一些盟友视为对自身生存的威胁,但这些盟友共同面临的另一个威胁却是苏联。

华沙条约组织的主要管理机制不是基于政治竞争或安全共识的规范,而是基于苏联在有目的地加强志同道合的政治(共产主义)精英体系中的霸权。随着东欧国家和苏联的意识形态重新定位,政治分歧不断扩大,盟国之间缺乏安全共识的情况日益严重。随着苏联在全球和地区地位的削弱,植根于霸权的联盟管理主导机制无法维持华沙条约组织。因此,在盟国之间缺乏规范一致性的情况下,华沙条约组织最终于1991年解散。

结论

本文发现:美国区域联盟体系的未来以及管理联盟内部分歧的能力受到规范的影响。通过提出一系列强调规范在联盟政治中作用的命题,并提供来自美国联盟关系所定义的两个不同区域的案例,文章表明,联盟管理并非主要由共同的威胁认知、权力动态或资产配置所决定。相反,民主联盟伙伴之间已形成了各种实践——无论是在双边还是多边框架下——这些实践允许成员国表达不同意见。同时,这些争论又被安全共识规范圈定在一个不至于危机联盟存续的范围之内。总体而言,只要安全共识为政治争论设定了边界,分歧就能在联盟的发展过程中发挥有益作用。

无论美国如今在国际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宣称美国在东亚和西欧的地区联盟走向衰落都还为时过早,也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联盟理解为实施软制衡战略的舞台。相反,这些联盟长期以来形成的规范性基础有助于他们进行管理和变革;成员国都希望维持其制度化的关系。事实证明,轴辐体系以及大西洋联盟的灵活性和韧性,对美国的长期安全战略至关重要。此外,从亚洲和欧洲的盟友角度来看,政治争议与安全共识的规范,将使盟友既能表达不同意见,又能维护为其所在地区提供安全保障的联盟体系。

译者:饶趋,国政学人编译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校对丨吴文博 赵怡雯

审核丨李源

排版丨李雨函

本文为公益分享,服务于科研教学,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发布于 2025-10-0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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