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吧”使用歌曲被判侵权,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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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吧”使用歌曲涉嫌侵权,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这通常意味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争议或错误,需要重新审理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
以下是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和考虑因素:
1. "侵权事实":首先,需要确定“火吧”是否确实侵犯了原歌曲的著作权。这可能包括对歌曲的词曲、编曲等元素的分析。
2. "原审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可能基于一定的证据和理由做出了判决。二审法院会审查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合理。
3. "发回重审的理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可能基于以下理由: - 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 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 原审法院的判决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公正之处。
4. "重审程序":在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可能重新收集证据、听取双方意见。
5. "判决结果":重审结束后,原审法院将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做出判决。这个判决可能是维持原判,也可能是改变原判。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判决结果都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分析。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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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s="xiangguan" id="content">兰州晚报讯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将兰州一家“火吧”告上法庭,理由是“火吧”使用的共计225部音乐电视作品存在侵权行为,并因此诉求赔偿款20余万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音集协提出上诉。7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裁定不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火吧”成为被告后 经营者注销登记

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与包括中国唱片总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多家版权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相关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由原告信托管理,原告有权行使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相关《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在有效期内。音集协调查发现,位于城关区东岗西路的一家“火吧”公然向公众提供《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等共计22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相关侵权行为已经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该“火吧”作为卡拉OK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音乐作品,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8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2333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故原告起诉被告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音集协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 发回重审

兰州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关于该起侵权纠纷,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于2020年10月13日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2020年11月11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准予登记。二审认为,本案上诉人音集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火吧”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的出生年月、住址等信息,可视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火吧”在诉讼期间申请工商登记注销,是否应当承担音集协所诉的侵权责任,涉及到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应当经过案件审理程序后由法院做出裁判。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终审裁定如下: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发布于 2025-07-22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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