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吧"歌曲涉嫌侵权争议升级,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引关注
关于“火吧”使用歌曲涉嫌侵权案件,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消息,以下是可能的详细情况:
案件背景:
“火吧”是一家网络直播平台,近期被指控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一首歌曲,涉嫌侵犯著作权。原告是这首歌曲的著作权人,认为“火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
在一审中,法院可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火吧”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可能作出了以下几种判决之一:
1. 裁定“火吧”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2. 裁定“火吧”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1. 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可能未能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2. 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可能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3. 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可能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因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这意味着一审法院需要重新审查证据、适用法律,并确保审理程序合法。
发回重审的意义:
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重新审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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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将兰州一家“火吧”告上法庭,理由是“火吧”使用的共计225部音乐电视作品存在侵权行为,并因此诉求赔偿款20余万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音集协提出上诉。7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裁定不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火吧”成为被告后 经营者注销登记
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与包括中国唱片总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多家版权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相关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由原告信托管理,原告有权行使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相关《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在有效期内。音集协调查发现,位于城关区东岗西路的一家“火吧”公然向公众提供《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等共计22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相关侵权行为已经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该“火吧”作为卡拉OK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音乐作品,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8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2333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故原告起诉被告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音集协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 发回重审
兰州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关于该起侵权纠纷,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东岗西路“火吧”餐饮店于2020年10月13日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2020年11月11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准予登记。二审认为,本案上诉人音集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火吧”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的出生年月、住址等信息,可视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火吧”在诉讼期间申请工商登记注销,是否应当承担音集协所诉的侵权责任,涉及到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应当经过案件审理程序后由法院做出裁判。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终审裁定如下: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